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检所: 为充分发挥红外光谱在药品鉴别中的作用,推动红外光谱的药典工作,现请你所于2008年9月5日前提出在执行《药品红外光谱集》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红外存在问题的品种并上报药典会(附电子版格式,邮箱地址:hy@chp.org.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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