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公司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庄国瑾将1300余万元公款转入同伙闫卫东提供的账户,供其使用。30日,晋源区检察院公布了这起挪用公款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4月至2006年10月间,担任公司出纳的庄国瑾,利用所有现金、银行票据等均由其一个人保管、经手的职务便利,通过将汇票背书转让、转账支票等形式,擅自将公司公款1366万余元转入同伙闫卫东给他提供的3个银行账户里,供闫卫东进行营利活动。截至2007年12月,庄、闫二人先后共计还款541万余元,案发后归还210万元。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晋源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从检察长到办案检察官多次分析案情、推敲证据,充分考虑到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及时补充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果然被告人闫卫东在庭审中拒不认罪,称自己不知道庄国瑾给的钱款是公司公款。而公诉检察官通过有效的讯问技巧和方式,揭示了案件事实真相,戳穿了其谎言,并在举证时向法庭出示了依法收集到的大量证据,有效地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使被告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无可辩驳。
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晋源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刘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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