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只有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特殊疾病处方要单独留存3年备查;参保者可在门诊就医后到到定点药店抓药。
《办法》规定,若使用《目录》内部分诊疗设备、治疗项目、医用材料等自付费用治疗,参保人员可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其余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同时,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使用,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或签字,所产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独自支付。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到定点机构就诊,就诊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其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了遏制大处方的出现,《办法》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单张处方不得超过31天的实际用剂量。此外,参保人员住院病人出院时带出的药不得超过5个药物且不得超过7天剂量,不得带与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得带肌注和静脉药品;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出院,特殊疾病用药也不超过14天剂量。针对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情况,除急诊危重病抢救外,均需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异地就诊的,其起付线提高5%,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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