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送保健品成为人们走亲访友的选择之一,可目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并不完善,因保健品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涉及保健品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揭露出现在保健品市场存在的一些弊端。
有些保健品未获得批号即上市销售,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凡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是经过卫生部审查确认的,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同时,对于保健品的成分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可是,现在的一些保健品,产品包装内外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些保健品添加药物成分,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应该是用于特定的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品不是药品,而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所以不应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品中违规加入药物成分,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当下保健品市场的乱象丛生,需要我们完善法律规定,健全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并且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另外,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处力度,建立诚信体系,减少保健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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