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广州团市委发布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草案中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包括医院及整形机构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系不得为未成年人进行非医学整形手术。
该《草案》将于当日开通的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站上公布,11月15日前征集反馈意见,最快2013年6月开始实施。
《草案》中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辖区内的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一名驻校社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教育中遇到问题的,可以向学校、社工寻求帮助,学校、社工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草案》中还规定,中、小学校的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医务人员、司法人员、社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举报;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处理;有特殊情况需延迟处理的,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草案》规定,除注册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医院、整形机构在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前,应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手术风险,对于确实出于医学理由以及一些在早期进行更有助于恢复的整形美容手术,法律是不禁止的,例如牙齿矫正、疤痕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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