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山东济宁的一名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出血身亡,由于医院抢救时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定做视同工伤,这起案例引起网民及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并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进行了热烈讨论。
工伤设定存在“48小时之限”,抢救的时间如果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而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一般情况下,心血管疾病容易致人猝死,会出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但脑血管疾病却不大容易致人猝死,其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对于这类病人以48小时作为一个其病情程度的判断节点,显然是很不合适的。
而且人患病后,是不是在48小时内死亡,除了和疾病有关,还与很多外部的因素有关,如送往抢救的时机,当值医院以及医生的技术水平,相关人员的抢救态度等都存在着诸多的变量,单单将一个48小时作为严格的标准,实在是缺乏说服力,随着医学的发展,死亡的过程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很多生命支持手段的应用,常常会令一些病人的死亡时间明显延后,轻易突破48小时的时间限定,但这能成为认定员工的疾病不够“重”,因此不够“工伤”的理由吗?
在医理上“48小时”的限定不合理,在人情上,这样的规定也很难令人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可能逼迫一些家庭在员工刚开始抢救的同时,就要面对积极抢救还是应尽快放弃的残酷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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