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我国每年有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涉及人群约5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体试验来自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有一个统计数字,在美国药物临床试验中,80%都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
据小编了解,外国药业选择中国开展临床试验,一方面是出于进军中国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中国受试者缺乏维权知识和意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加之国内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及欧美国家,导致药企对试验不良后果所承担的成本大大降低。
目前国内民事赔偿是一个以补偿为原则的,它的标准非常低。2007年,癌症患者王丽英在服用美国辉瑞公司的试验药物仅仅一个月就宣告死亡。北京海淀区人名法院判决辉瑞公司赔偿人民币仅30万元。另外,2003年34名艾滋病患者参与了地坛医院的一项美国药物试验时,6个月的观察期内4人死亡。患者到底在接受试验前是否完全知情?这曾经一度引发巨大争议。
当然,如果没有药物的临床试验,就不会有新药研发的成功和科技的进步。但在这个过程中该如何保护受试者的利益呢?个体的受试者和强大的制药企业之间往往在对抗过程中,他们没有这种对抗的能力。如果政府能够作为受试者利益的代言人,如国家药监局,由政府出面作为这种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这样也许才能从根本上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让制药企业更加规范的从事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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