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013]14号文件《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3年的全国卫生工作会上布置今年的工作时,也强调了全面实行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
第一,这是一项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零差率”带来的补偿缺口,需要从多渠道予以填补,一般诊疗费就是其中之一,以2011年的数据估算,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治疗38.06亿人次,所以基层医疗机构的一般服务费收入可达380.6亿元,而缺乏对村卫生室药品收入的全面统计,我们以乡镇卫生院的数据来看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情况。
第二,补偿是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医疗机构能否实际得到这个补偿,取决于其自身的服务能力等,最近几年群众就医有往上层移动的趋势,一般诊疗费增加了看医生的“门槛费”,病人会不会进一步向上转移,主要取决于服务能力,看能不能把病人吸引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要顾及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由于基本医保支付了一般诊疗费的绝大部分,并且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其他处置费和药费,群众的需求会增加,同时一般诊疗费也激励了医务人员尽可能多地增加服务次数,这两种力量可能会使门急诊量较大增加,若不及时控制,医保基金会难于承受,门诊总额预付只是方法之一,尚需探索其他的有效方法,以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能可持续地推行。
全面实行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确立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标志,当然它的效果也还尚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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