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于医药行业的调控一般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性的行政命令调控,其优点是效果明显手段简单但是劣势则是有时候可能会影响行业的健康成长。另一种模式则是出台相关政策条文引导行业向正确合理的道路发展,这种模式的劣势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看到效果而且期间会遇到不少行业的反弹阻力,但是其最终的效果却是根本性的。行政命令式的调控最为人所知的就是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行的药品价格下调政策,药品高价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医药行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监管部门采取的最多的措施就是直接调低药品的零售价,在有些药店甚至都出现零利润药品专柜。虽然相比改革以前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其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因为当前民众对于药品的价格依然没有呈现满意的态度。
而且我们知道不管药品价格如何下调企业都能想到其他的办法来维持利益,比如有些药企就会将价格不断调低的药物停产然后换一种包装重新上市,其价位依然十分高昂。这种现象反映出的问题就是我国药品的价格问题不是出于零售价上而是整个药品价格的形成体系,从药品出厂到流入终端其间价格是如何波动的才是药品价格改革应该着力的地方。因此监管部门近来开始将目光放在了药品出厂价监控体系建设以及药品流通体系改革上面,未来一旦药品出厂价监控体系建立完善以及独立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体系形成将会真正的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中间价格过度波动的问题。
当然在终端上医药分开政策之后由药店来经营药品也算是在最后一环节维护药品价格的正常体系,从这些措施来看药品的全流通环节都有所涉及,这才算是培育出了药品价格的最佳形成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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