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药品监管方为了保证市价的稳定制定的政策标准是限定药品最高零售价,而在药品招标采购时也是唯低价是取,表面看来这是利于民众的用药但是实际上这一政策并无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为限定价格的药品多数都是集中在廉价常用药身上,而这样就会使得药企和药商在药品投标时为了获得中标资格便盲目缺乏理性的压低价格,最后产生的现象都是大量的药品中标价竟然要比出厂成本价还要低,这样的价位就连药企都承受不了更何况获取中间差价的医药代理商呢,由此不少药企处于利益考虑便减产这些廉价药以维持运营的稳定性,可见这一现象到最后伤害的还是普通患者的用药需求,因此为了改善这一问题部分地区的药监部门开始着手拟定新的监管方案。
江苏方面采取的新模式是用行政命令直接固定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以及零售价,其中间不允许出现自由的调整价格现象,这样就可以维护药企与患者的共同利益。不过这样的标准必须建立在足够信息量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务必要对药品成本环节以及市场供需有着确切的把握才行,否则过于固化的行政命令反而会影响药品市场发展。而且这些药物范围仅仅只能限定在有限的廉价常用药身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药品供应,至于促进药物行业的发展还是要依靠市场化准则的。
截至目前江苏地区的这一政策起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很多患者都表示用药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不仅供应有保障而且价位也是比较合理,而药企方面也能得到一定的利润,虽然不是暴利但是赖不住量大,到最后收获的总体利益也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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