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基药制度与药品招标制度同时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不过这不意味着药品招标体系之中就只有基药了,按照我国的药物行业规范来说大部分的药品都要经过药品招标这一环节,一些非基药同样要经过药品招标来流入市场,而且与基药不同的是这些药物的等级一般都是偏高的,比如肿瘤类的高端药物以及精神类用药,这些药物的价格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基本药物制度也没有将其过多的纳入其中。
然而我们知道药品招标制度建立之初的目的就是降低药品价格,不过用招标模式能否降低这些高端药的价格呢,实际上这更像是一种表面的流程而已,最终市面上流通的药物该高的还是很高,而低的则会变得更低,由此可见药品招标对于药品的降价起到的作用显然是越来越小的。这就会产生一个质疑,药品招标的原理是各家药企把自己的产品公开出来然后优者胜出,实际上这里所谓的优者指的就是报价比较低,这样下来最终中标的不管是何种药物都应该是低价才是,而最后市场上出现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则是另一个因素所致使。
拿基药招标来作为例子其实基药中的大多数药物都是普通药物,很多药企都有能力去生产,因此最终参与竞价的企业也是较多,如此自然也就能压低药品的中标价。反之能够生产高端非基药的药企数量是不多的,最终能参与竞价的企业也是极少,因此所谓的竞价自然也就无法起到效果。
这样看来无论药品招标程序的理论如何都不能过度的依赖它,降低药价应该用多个手段从多个方向着手,药品招标只能是诸多选择之一,毕竟任何单一的模式都是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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