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近日下发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
通知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通知提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处理规定。对1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落实《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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