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吉林省物价局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低价药品政策,省物价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改进低价药价格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医药企业的发展,减轻患者负担。
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对低价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改为控制日平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简称“日均费用标准”),具体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西药控制在3元、中成药控制在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533种。
按照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低价药政策的明确要求,结合各方面提出的相关意见,昨日,省物价局发布了我省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共186种并执行,其中包括维C银翘片、柴胡颗粒等常用药。
据了解,下一步省物价局将利用省医药价格信息平台,对我省低价药品政策执行后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低价药政策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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