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最新披露显示,天目药业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整体搬迁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遭到上交所的通报批评处分。
经查明,2012年10月29日,天目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天目公司整体搬迁GMP技术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方案的议案》。2013 年1 月16 日,公司子公司黄山天目与黄山经信委及黄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退城入园协议书》,黄山经信委同意给予黄山天目搬迁综合补偿合计6042.98 万元。其后,上述三方又签订收储合同。前述黄山天目整体搬迁事项所涉金额超过了天目药业2012年度净资产的50%,但公司未及时公告,收到补偿款项后亦未及时披露。直至今年4月15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另外,2013年8月和12月公司将所持子公司京柏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关联人。但今年2月,在受让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交所认为,公司对上述相关事项未及时披露,且在上交所多次发出问询函及监管工作函后,公司拒不配合监管。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多条规定,故上交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胡新笠、总经理杨宗昌及时任董事长宋晓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欢晓等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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