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对药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以年度为评定周期,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将被注销岗位证,并半年内不得在本市再次上岗。日前,市法制办官网全文发布《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的药师纳入管理范畴,对其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分为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以年度为评定周期,采取扣分制,满分100分。不足40分的,或连续两年评分在40至60分的将被评为严重失信,此时药师将被注销《岗位证》,并且半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半年后参加整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若连续两年严重失信,药师5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上岗。
此外,《办法》从严对药师在岗作出规定,要求药师在营业时段内应当在岗并佩戴《岗位证》,一年内发现药师三次不在岗的,药师本人及所在单位将分别被处以3千元和1万元罚款。药师假借他人证件虚假任职的,其所在单位将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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