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总量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不高、财会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实施财务集中核算要因地制宜,对于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薄弱,或机构规模小、人员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辖区内全部或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推进财务集中核算;对于财务机构和人员配备健全、财务管理水平较高、会计核算比较规范的地区或单位,可以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财务集中核算机构需设在卫生计生系统内部,为事业单位独立法人,配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同时,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要坚持不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法人法律地位、经济管理职责、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原有的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关系。
据了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将实现会计基础信息及时处理和准确完整,发挥财会人员全过程监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质量和经济管理水平,是预防腐败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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