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废止此前13个有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文件,9月1日起,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制剂成本和使用情况自主定价。
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应在收费场所公示,并保持制剂价格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及时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信息,对调整幅度大、调整频次多、药品价格差异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加强跟踪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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