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对保健功能实行目录管理。
《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备案管理。这就意味着,部分保健食品正在由“注册审批制度”向简化“备案制度”转变。
需要进行注册的保健品包括,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实行备案制的保健品包括: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在命名方面,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不得含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国家食药监总局将不再批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健食品,并要求已批准注册的相关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产品名称。考虑到已上市保健食品名称市场认知度问题,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给生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允许标注新产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原产品名称。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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