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食药监局、安徽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对全省医疗机构药房(库)的人员与管理、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等作出了新的创建验收规范。
根据要求,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药品养护人员,每天应对药房(库)各进行巡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应对陈列或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应封存登记,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有明显标志,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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