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国家药监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36项证明事项包括14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和24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很多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改为网络核查。涉及到药品生产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等诸多方面。
影响包括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方方面面,以下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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