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江苏省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各项配套政策。
附此前拟中选结果名单(江苏省):

采购范围及期限:
实施范围包括江苏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药品包括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见上表),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分别为1年和2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约定采购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确保用量
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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