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九厅局印发《海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海南省“4+7”试点扩围的落实工作进行部署。
《工作实施方案》显示,2019年12月20日起,海南省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这个日期较一个月前《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日期又提前了 10 天。
附此前拟中选结果名单(海南省):

▌ 医保支付标准
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 梯度降价
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行梯度降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 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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