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明确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失信的13种行为,如:医疗机构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等。定点医药机构失信等级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下的,为一般失信行为;若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分别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严重失信。
该《办法》指出,对一般失信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予以惩戒,如社会公开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公示期1年;对失信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信用提醒、约谈,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适当增加检查频率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将给予向社会公示期为3年、增加检查频率、维持或降低下一年度失信定点医药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以及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定点医药机构的失信行为。定点医药机构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巨大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列入信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予以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3年内不得从事医保定点管理活动等多种方式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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