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辽宁、甘肃药监局发布了3则通知,共计11家药企接受了检查,其中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亳州市芊荷药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企业被告诫、约谈、暂停生产销售;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雍合堂药业有限公司因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被暂停生产。
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局对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发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6项,经2023年3月9日我局组织对该报告研判,对该企业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暂停生产、约谈、告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罚款拾陆万(160000元)。
2023年4月,辽宁省药监局对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涉疫药品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药品生产存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行为。为有效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暂停沈阳清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前处理提取及颗粒剂的生产。
在甘肃省药监局组织的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甘肃雍合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暂停甘肃雍合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

在2023年3月16日,安徽省药监局对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不基本符合GMP要求,缺陷项目为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5项,该局对药企处以告诫、约谈、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
在2023年4月26日-27日,安徽省药监局对亳州市芊荷药业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不基本符合GMP要求,缺陷项目为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11项。该局对药企处以告诫、约谈、企业申请暂停口服饮片、毒性饮片生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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