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药品广告,因违法使用“店长推荐”字样,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五千元罚单。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
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暂行办法》中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规定了多个不得出现的情形。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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