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厘清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文件说明,这里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与医保业务直接相关的参保群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专家等所有和医保业务相关联的法人、公民、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负面行为中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看来,这条是针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所说的。
另外,《管理办法》显示,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并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的标准结清相关费用。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