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青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通知明确,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般不超过10%。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已纳入集采的除外),继续沿用协议期内确定的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通知要求,各统筹区要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两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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