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出台《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恢复经营行为。
规定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暂停药品经营超过6个月的,必须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如需恢复经营,应先做好内审验证及校准等相关工作,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在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的,严格依法查处;企业未报告停业或超过报告期限未注销也未申请恢复经营的,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全媒体记者舒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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