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7日),《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即日起,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年度内记分达12分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实施细则建立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医保基金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工作者,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医保部门将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的责任程度等认定责任并记分。
定点医药机构人员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单次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
市医保局表示,医务工作者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力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旨在规范诊疗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将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记者 柴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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