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更好满足药品经营企业现实需求,促进三地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记者马彦铭)近日,天津市药监局、北京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活动。《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管理作出统一详细规定,将更好满足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合作现实需求,有力促进三地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对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均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特别是《规定》的附件《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首次从京津冀三地省级层面统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统一三地物流企业和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面积、物流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备、仓库自动化物流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等,为三地今后统一药品批发企业申办、现场验收等工作确立了文件依据。
《规定》提出,京津冀申办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申办标准、相同申办程序和申报材料,许可证编码方式统一编排,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统一表述,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企业申办同质同标。
在京津冀范围内申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件货和零货储存区域,其中,整件货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开办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
在仓库设施设备方面,《规定》要求,入出库管理达到自动化要求,采用适宜设备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整件货储存区应建有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能够实现对整件货的自动化存取作业。
《规定》适用于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以及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许可办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将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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