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七省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与本次集中采购存在交叉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中选产品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签订采购协议。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应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进度监测,畅通医药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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