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上海讯 (记者郭婷) 11月11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意见》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制度与管理等9章35条,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
《意见》明确,上海市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适用该《意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逐步提升药品现代物流水平,开展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本意见关于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要求。
《意见》指出,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设置与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机构或人员;应当具有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75000立方米;应当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且不少于8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符合要求的冷藏车;应当配置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等。
《意见》明确,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若干个批发企业之间,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主体方,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其他批发企业共享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活动。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