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保障大病保险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对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000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即9000元。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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