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按照监管环节分为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现场制售食品和小作坊的监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的监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和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六部分。
《意见》明确,对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牧业、商务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包括小作坊)的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及周边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干式和湿式点心餐饮类制售行为、学生“小饭桌”、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茶餐厅、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和有固定门店,但因季节原因将经营场所延伸至店外的现场制售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由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对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由城市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并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流动食品摊贩,对在固定地点、固定路段的食品摊贩,如马路市场、早市、夜市等,负责督促从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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