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详细审查,该局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给予废止。对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给予适当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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