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不再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010/9/13  阅读数:

       记者张东风9月8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的,期满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发文即日起,《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47号)予以废止。

    编辑: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