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五)麻醉药品的进出口
2010/9/13  阅读数:

    第五章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的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麻醉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九条 出口麻醉药品,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准许证,经卫生部审查发给《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编辑: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