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卫生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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