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终于将在今年10月“千呼万唤始出来”。2012年8月15日,www.qgyyzs.net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了解到,经过了两个多月的意见征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于日前正式面世,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严格要求省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公布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据悉,2012年5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曾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规定》增加了“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情形。 公布事项明确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违法事由等信息,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将会转入到“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责任编辑 芊芊 www.qgyyz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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