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各地医保的付额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的总额预付,采取的方法是基于往年的平均医保费用,作为当期或下一期财务费用的标准,来确定以后的医疗服务的补偿范围,这种基础测算方式虽然比较简单快捷,但医疗机构的效率难以得到体现。
针对这一问题的出现,在《意见》中提出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要合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的原则,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作为基础,统筹考虑物价水平以及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向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确定总额控制目标后,以近3年来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与实际医疗费用发生的情况为基础,将统筹地区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进一步细化后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令人欣喜的是,总额控制的指标将向基层倾斜,《意见》提出要按照基本的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别支付政策,注重向基层的倾斜,让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标占合理的比重,来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支持合理有序的就医格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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