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同时对含麻黄碱类药物、处方药管理及药物配送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交易网站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反规定者将受不同程度处罚。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