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丽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丽江地区旅游景区中药材销售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在旅游景区经营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向消费者销售中药材。针对旅游景区从事经营中药材单位和个人流动性大的实际,为便于监督管理,规定经营中药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在年检前一个月提出年检申请,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中药材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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