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的请示》(冀食药监市〔2013〕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冀食药监〔2013〕20号)和《关于报送新修订〈互联网药品交易B2C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冀食药监〔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以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为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你局应当不断完善并严格实施试点方案,督促和指导95095医药平台规范运营,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总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二、你局应当负责做好试点单位及其交易平台试点整体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平台上所发生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平台上交易药品质量的监管工作仍由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你局应当要求入驻平台药品零售企业在入驻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其《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未经总局批准,试点单位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和内容。试点期间总局如有政策调整或发布有关规定,你局应当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执行。试点工作为期一年,期中请将试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期满请提交全面总结报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12日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