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圳市各区药品安全状况(药品安全指数)评价标准操作规程的函》,明确规定将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纳入2013年各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考核内容。
深圳市局要求,深圳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根据《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对区属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进行考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在《辖区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情况评价指标》考核里占10分值(满分百分),届时,将从辖区内全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新的及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比率、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社康中心、门诊部)消除“零”报告等作出科学而客观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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