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通知》,采取多项措施,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进一步推动全区药品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现有经营企业分布状况、人口密度、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控制城区新药店设置,鼓励到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移民新区、大学校区及农村偏远地区开办。
二是提高准入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新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必须符合新版GSP规定要求,所配备的执业药师要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其经营场所面积银川市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他区(市)及川区县(市、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山区县(区)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三是严格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进行曝光,逐步淘汰一部分诚信经营差的零售药店;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吊销《药品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假劣药品、倒买倒卖税票、出租出借柜台、非法经营网上药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