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2013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和大型聚餐承办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管所高度重视,把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和大型聚餐承办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密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监管。
二是加强督促,落实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和大型聚餐承办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严厉打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和大型聚餐承办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惩处。严厉打击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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