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3年 第41号
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
进口药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所辖的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
二、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联系单位: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67号
邮政编码:215007
联 系 人:杨文刚
电 话:0512-65306637
传 真:0512-65302397
电子邮箱:szsda@163.com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苏州工业园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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