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交流,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制度》明确,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包括: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等对某类食品药品安全提出质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制度》规定,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处室、应急管理处、食品药品稽查局、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加强对监督抽检、媒体舆情、举报信息、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研判。
《制度》要求,对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发现处室要及时通报相关处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不报。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视情况启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药品厅际联席会议会商处置机制。对未依照本制度要求履行通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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