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作出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违反《公告》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