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内公布了几项药品的召回通知,虽然这是医药监管的一大进步,但相比之下,我国的药品召回依然比发达国家的公布要滞后很多,这也暴露了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缺陷。而我国药品召回滞后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反应灵敏度低,制度不完善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在多年之前就有了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试点工作,但目前,我国的有关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报告工作效率太低,无法形成召回药品 的依据。医疗机构依然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来源,若医疗机构的上报不及时,往往会造成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工作的滞后。同时,我国的药品的突击检查力度相对较弱,检查制度的执行力低下,检查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成为发现我国药品在市场上检查出问题滞后的原因,直接成为我国原本就不完善的药品召回管理的软肋。
加之,我国的药品召回标准严重的落后于许多的发达国家。我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安全的标准规范,是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的生命线。我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时间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召回药品的质量问题标准,也与发达国家相对滞后。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召回药品的时候,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发达国家要薄弱很多,很多药企生产的药品,在其他的发达国家不达标,但在我国却不一定不达标,也许就能通过我国的药品质量的标准,会导致药企的产品在其他国家上的质量标准与我国是不一致的,施行的是双重的质量标准。
我国国内药品召回滞后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药品召回的处罚力度小,体系不完整。我国对药品的召回制度还是比较宽松的处罚制度,主要出发点是在于政府希望药企能在各个环节中加大自我检查和自我监管的力度,但是,在这样的出发点下,仅仅是处于召回药品价值的3倍罚款,显然不具备太大的震慑力,这也是导致药企迟迟不上报或者不愿主动召回药品的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对于药品的召回后处理的方式相续的处理工作,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规定,导致药品的召回工作困难和滞后。
我国的药品召回滞后,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借鉴于国外的召回制度,可以为我国带来新鲜的管理经验。对此,中国应该加速的解决召回滞后的问题,完善相应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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